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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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贯东钛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衢州鼎鸿化工有限公司、成都益辰品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林强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竹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文影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市热工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徐州烨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创烨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昌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70元,合计12170元;由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负担468元,浙江贯东钛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衢州鼎鸿化工有限公司、成都益辰品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林强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竹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文影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市热工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徐州烨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创烨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昌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702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