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藁城区炎鑫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375956.40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565.96元,罚息15243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对此债务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炎鑫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4元、保全费3152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5-24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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