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新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742.88元及利息损失(以22742.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新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615.734元及利息损失(以19615.7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吴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吴新新、***负担248.5元,由被告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