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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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吴焕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青岛伟航彩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4187.67元; 二、青岛伟航彩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吴焕富全部构件(以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回复函》中载明的具体材料明细为准),若不能交付,则按照上述回复函中载明的涉案构件相应市场价值抵充构件损失款; 三、吴焕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伟航彩钢有限公司鉴定费0.6万元、评估费0.3万元; 四、驳回青岛伟航彩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诉讼保全费543元,合计1906元,由青岛伟航彩钢有限公司负担539元,吴焕富负担1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