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市华邦皮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302民初3470号

原告:温州市华邦皮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玉花,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温州市华邦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华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华邦公司货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止,被告***向原告华邦公司购买PU革材料,总欠货款83352元。被告***于2018年9月1日偿还33352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分期支付原告温州市华邦皮革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0年7月至11月每月20日前各支付8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温州市华邦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50000元减去已付款项的余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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