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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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 连云港珅川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春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春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97元及以该金额为本金,自2018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盐城春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81.9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796.40元,被告盐城春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28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盐城春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