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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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贿罪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单位扬州市园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一百一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桂林市园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何永林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