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18270000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为631810.65元,此后以借款本金169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0925%、以借款本金13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3975%,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355000元; 三、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7)嘉秀不动产权第0026946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70元,由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