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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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按年投资收益8%支付2015年委托租赁收益欠款2506元(已支付2015年委托租赁收益4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