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沂源安信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秋实果品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秋实果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并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600095.92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秋实果品有限公司在登记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价款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沂源安信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沂源安信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淄博秋实果品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确保主债权足额清偿的前提下,无论哪一项确定的债务实现后,相应扣减另一项确定的债务。 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0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淄博秋实果品有限公司、沂源安信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