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邦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金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邦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13日为1069700元,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二、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邦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樱花路701号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分别为:浙(2018)台州路桥不动产证明第0002887号、浙(2018)台州路桥不动产证明第0002889号、浙(2018)台州路桥不动产证明第0002888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24239670元、25612860元、1345848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2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17)台州路桥不动产证明第0017891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810645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2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3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邦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5056元承担共同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邦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台州浦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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