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押金504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12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赔付金额相折抵后,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696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台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