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华策光学有限公司 临海市保捷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海市保捷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华策光学有限公司货款57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台州华策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华策光学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临海市保捷眼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