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给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76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支付给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4468.8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2058.73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9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51元,合计人民币3748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