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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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郁峰建材有限公司 嘉兴市星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星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郁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1933.65元及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24元,由原告嘉兴郁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04元,由被告嘉兴市星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