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 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嘉兴石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嘉兴石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工程款197216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972164.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嘉兴石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鉴定费29970元; 三、驳回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0元,减半收取13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620元,由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负担1560元,由被告浙江嘉兴石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7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