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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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铂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50元,由原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29元,由被告嘉兴市铂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021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2×××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