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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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国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国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6308.78元并支付利息(以36308.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赔偿原告嘉兴国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嘉兴国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嘉兴国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