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浙江勒托新材料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耀辉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信用证垫款14782881.94元及利息(以14782881.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50000元;

二、被告浙江勒托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耀辉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夏莲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对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担保债权金额为14832881.94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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