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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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02民初602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叶文,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住***。 负责人: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欢、杨帆,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叶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南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5991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8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