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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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7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674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向权利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44.4元,由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