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7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674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向权利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44.4元,由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