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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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成广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54,291.20元(其中3,300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计3,000.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