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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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646.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2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