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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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乐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长市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损失人民币347650.88元; 二、对原告天长市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上海乐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309.5元,由原告天长市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9.18元,被告上海乐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7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