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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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315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至第八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3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 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400元,合计120,400元; 四、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400元,合计120,400元; 五、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241,97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8.40元、死亡赔偿金547,712.80元、丧葬费21,616.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83.45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380元、护理费1,345.50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460元,合计826,014.43元; 六、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94,68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7.20元、死亡赔偿金214,322.40元、丧葬费8,458.56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4,141.35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40元、护理费526.50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80元,合计323,22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30元,减半收取计12,015元,由上诉人***负担2,162元,被上诉人***、***、***、***共同负担4,326元,被上诉人***负担5,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88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3,744元,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8,089元,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