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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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截至2020年1月2日的欠款本金合计49,718.3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其他费用〔上述各项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自银行记账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96元,减半收取计52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