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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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其为×××的小型轿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4051.6元、误工费6354.8元,护理费238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40元,共计15229.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的70%,即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的30%,即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负担70%即105元,被告***负担30%即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