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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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双利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0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