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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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中泽控股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 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中泽控股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87,326,916.8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63%计算)。 二、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中泽控股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3,99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三、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吉林中泽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528项设备(明细详见吉市工商高新201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吉林中泽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30处房屋、9处土地使用权(明细详见本判决附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吉林中泽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492元,由被告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