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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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65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本金572,000.00元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本金4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9.00元,由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