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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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东能煤业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5989339.49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嘉兴煤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东能煤业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嘉兴煤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东能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47元,由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东能煤业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嘉兴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