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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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2074.98元,扣减预先垫付的10000元后,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142074.98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1202.78元、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共计34582.78元。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