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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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9)桂14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9)桂14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9)桂14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保的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外赔偿原告***1190077.76元,被告***对被告***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赔偿***1212037.87元,***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73元,由***负担2398.70元,由***负担4287.30元,由***负担42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85元,由上诉人***负担6785元,***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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