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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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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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仁盛泰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5302.80元(应付至账号:38×××5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收款人:青岛仁盛泰运输有限公司);

二、被告徐州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仁盛泰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55328元(应付至账号:38×××5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收款人:青岛仁盛泰运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青岛仁盛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371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720元,由浩宇公司负担511元,由原告负担1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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