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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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箱包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国际箱包城一期国际采购中心一层1073号铺位和1089号铺位2017年度的租金收益合计55250元; 二、被告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对被告平湖箱包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323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04元,由原告***负担4622元,由被告平湖箱包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