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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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安徽省砀山侨兴制衣有限公司 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借款本金3274.3万元、截止到2018年3月27日的利息1472640.3元及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274.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砀山侨兴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在各自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78元,由被告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侨兴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