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676778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自2015年10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65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1955元,由原告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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