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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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676778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自2015年10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65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1955元,由原告柳州市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