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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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偿还欠款本金23944.91元及截止2019年10月13日的利息601.9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支付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以欠款本金23944.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及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3日的违约金248.37元及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 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支付手续费336.92元、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0元,减半收取计226.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已垫付,被告***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