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新乐市意通冷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新乐市意通冷饮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担保责任,但不得对抗抵押在先及查封在先的善意第三人;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原告承担1200元,五被告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248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