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27920.8元,合计247920.8元,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32600元(此款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直接打入被告***个人账户,账号由被告***自行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提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实际给付原告***、***理赔款21532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13.0元,减半收取计3,656.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