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喑牛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喑牛淀支行借款320万元,给付2019年9月26日前借款利息111362.48元,合计3311362.50元,并从2019年11月28日起,以320万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月息6.017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给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喑牛淀支行利息至履行之日止,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喑牛淀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已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的财产即位于滦南县和谐路西侧、庞大汽贸南侧中红建材城18#-109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滦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12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喑牛淀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已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的财产即位于滦南县和谐路东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滦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喑牛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91元,减半收取计16645.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