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滦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390889.5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8元,减半收取计16964元,由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