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和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优佰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优佰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和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027188元及利息(以10271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就被告浙江优佰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1027188元的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和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34元,由被告浙江优佰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2×××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