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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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金地名佳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2644.3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丰县金地名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金地名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