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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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宝杰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建炜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四季馨家纺有限公司 宝应县金荣羽绒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贷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自2019年12月21日始以45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3.83333‰的14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三、被告江苏宝杰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建炜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宝应县金荣羽绒厂、***、***对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四季馨家纺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对于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四季馨家纺有限公司、江苏宝杰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建炜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宝应县金荣羽绒厂、***、***有权向被告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有权以被告宝应县金荣羽绒厂所享有的提供抵押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苏(xx)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