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芳林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856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二次手术费9866.63元,共计94936.31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36864元、误工费26475.9元,共计63339.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00元,鉴定费3900.00元,由哈尔滨芳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