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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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鞍山玖恒物资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运尸接尸费、停尸费合计937044的30%计为281113.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保全费1500.00元,合计8800.00元,由被告鞍山玖恒物资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