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内东三环路二段269号厂房(权证号:监证0544393、监证0544394、监证0544395、监证0544396、监证0544397)内钢构厂房2栋、营业室1栋、办公楼1栋(除3间办公室外)、宿舍楼1栋、破碎车间2栋、配电室、厕所、门卫室、水泥地堆场及厂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空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二、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元; 三、驳回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20元,由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5120元,由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该款已由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垫付,由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给付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