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求是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贵州经伟浩天仪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经伟浩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求是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价款231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1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6元,财产保全费1975元,合计7641元,由被告贵州经伟浩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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