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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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 黔西南州黔发煤焦有限公司 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清偿原告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款58818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1元(已减半),由被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